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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13-05-28信息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装备,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加强对校内外开放和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和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申购单位需认真填写《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审批程序如下,如当次购置属于实验室建设方案包含的内容,按实验室建设论证程序执行。

1.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核;

4.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5.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凡学校投入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该对校外开放使用,以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校外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不得收费,科研与社会服务应适当收取费用。对校内开放使用的应统一收费标准,并以成本收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管理费、仪器维护费),以鼓励教师更多地使用学校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据实提出,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教务处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各院(系)、各实验室及机组不得自行改变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要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等。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要认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及技术档案工作,按时填报年度使用情况报表。有关验收、维护、调拨、报废等,按中央民族大学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实行年度检查与评价制度,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动态跟踪管理。学校有关部门将定期对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使用机时数、培养人才数、科技成果数、功能利用与开发数等,主要数据以原始记录为准。评价的实际情况作为今后学校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