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我校向世界一流的研究型民族大学迈进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我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民族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理论、实践、创新全面提高。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逐步做到教学科研、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团结协作的意识。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要逐步向校内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鼓励教师、实验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行研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提交《中央民族大学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主管部门备案。依托在学校中的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避免重复购置,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建设校、院(系)级试验中心,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建设具有特色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院(系)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多部门协作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标准与评估指标》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4、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加快仪器设备的更新,提高使用效益;
5、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实验室队伍建设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应由事业心强且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校管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院管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经考核认定后,报人事处备案。在实验室工作中,实验室主任接受实验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实验室人员的职责分配、培训及考核等;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设置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调整、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科学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问题进行研究、审核和评估。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要科学化、系统化、现代化,要采用计算机等手段建立信息平台,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落实《中央民族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逐步实现实验室开放,建立完善的开放管理办法和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并采取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进一步研究实验队伍建设的规律,注重采取培训和激励措施,体现实验室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等安全工作,严格落实《中央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央民族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档案的管理按《中央民族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性质及特点,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