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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3-05-28信息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院(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的实验教学原则、要求和程序,教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在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明确实验课名称、课程性质、开课学时、学期,未独立设课的应注明在相应课程中实验部分所占的学时比例等。

第四条 实验课程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实验项目分为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在确定实验项目时,应减少验证性实验,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学时,应由课程所属院(系)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在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新开实验课程应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调整后的实验教学计划与专业培养方案是否协调一致,实验与理论课程是否配套、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六条凡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内容为:

1.面向的专业;

2.本课程的实验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

3.每个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和材料;

4.实验内容和学时分配;

5.教学重点和难点

6.选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7.明确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理论课教师集体研究制定,实验项目、实验内容等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一定的特色。实验教学大纲经院(系)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优先选用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教材,同时鼓励教师根据学科发展、课程目标和学生培养需要编写高水平的实验教材。

四、实验教学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工作,做好实验教学编组和课前准备工作。实验编组人数不宜过多,基础课实验尽可能1人1组,指导教师一人一次课指导15-20人(或组)为宜;专业基础课实验2人1组,专业课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以满足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教师一人一次课可指导的人数可视课程特点和难易程度由院(系)做出统一要求,以满足基本教学要求。

第十条 院(系)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质量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实验项目和教材选用和管理制定建设。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实验前,实验技术人员必须使准备的各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准备好满足要求的材料、元件或药品等,同时还应准备好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实验数据参考手册、图册、实验用工具及相关资料等。实验教师应深入研究、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不断优化实验项目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加大先进技术手段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学期结束后,院(系)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安排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后,院(系)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课程质量分析和实验教学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结合实验教学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议,总结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考 核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被考核的学生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实际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不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院(系)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依据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的学时比例,确定实验课的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应当酌情予以补做;无故缺做一个以上(包括一个)实验项目者,总成绩定为“不及格”;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含)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不独立设课)考核的学生,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验教学的评价

第十八条 按照《中央民放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标准与评估指标》进行。

七、其 他

第十九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学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订。